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日新与廖福军、魏日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日新。委托代理人徐春秀,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福军。被告魏日飞。原告徐日新诉被告廖福军、魏日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日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日新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彭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