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与孙国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孙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永红,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国栋,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诉孙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国栋偿还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3101.56元(截止2014年1月20日,此后所产生的利息利随本清);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对被告孙国栋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临夏路251号1单元10层1003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3.7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6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但未果。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路信用社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