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与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张建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张建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王重,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法定代表人王重,系该砖厂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欢,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张建波,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与被告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张建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