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国财与邢连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财,邢连娣,孙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财。委托代理人:程佩君,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连娣。委托代理人:程佩君,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少林。委托代理人:康波,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国财、邢连娣因与被申请人孙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财、邢连娣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孙少林用现金支付的缺乏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在清理老人遗物时发现的,说明借条之前并不在孙少林手中,借条的所有人不是孙少林,二审判决对此没有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李国财、邢连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孙少林提交意见称:李国财、邢连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孙少林持有李国财、邢连娣签名的借条向其主张还款,李国财、邢连娣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收到过3万元借款没有异议。二审判决支持孙少林要求李国财、邢连娣返还借款的诉请正确。李国财、邢连娣虽主张案涉借款是由孙少林婆婆孙桂云出借的,孙少林不是实际借款人,但未对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在本案一审时,李国财申请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出庭作证,能够证实孙少林多次向李国财、邢连娣主张还款,故一、二审判决均未采纳李国财、邢连娣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现李国财、邢连娣以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李国财、邢连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财、邢连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