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凤丽与杨全胜、马明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丽,杨全胜,马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44-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丽。被执行人杨全胜。被执行人马明娥。申请执行人杨凤丽与被执行人杨全胜、马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凤丽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