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梨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