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