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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晓飞与王传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飞,祝红英,王传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飞,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王圩村孙曹坊庄3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11084137。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红英,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王圩村孙曹坊庄3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20405404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领,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孙町镇楼坊村坊庄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01025811X。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晓飞、祝红英与被上诉人王传领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晓飞、祝红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原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孙晓飞、祝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