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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行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干德才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诉初字第46号起诉人干某甲,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干某甲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干某甲诉称:南京市江北新区马鞍街道马鞍山坡之南千亩土地绝大部分是基本农田。2010年8月,马鞍街道采用以租代征的不合法方式,在此成立南京市矿业机电产业园。后国土资源部门曾责令马鞍街道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但半途终止,致使老违建未拆,新违建迅增。2015年4月17日,起诉人通过信访举报反映上述问题,市国土局六合分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六国土资信复字(2015)3号》文件,并告知起诉人不服可以向市国土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2015年6月6日,起诉人向市国土局申请复查,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宁国土资信查(2015)1号》文件,对起诉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起诉人认为,市国土局的文件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宁国土资信查(2015)1号》文件,裁决市国土局废止此文件。经审查查明,起诉人不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作出的《关于干某甲同志反映马鞍工业园非法占用壹仟多亩基本农田建厂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求市国土局复查。2015年6月15日,市国土局作出宁国土资信查(2015)1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该问题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干某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言霞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