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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中献与何文法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献,何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献,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杨*楼村***号。被执行人何文法,男,194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郑上路兰园小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文法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