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高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87号。负责人:任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代表人:曹丽,该公司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白俊华,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号太阳居**层*室。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行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亦为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为由,请求将此案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本院(2014)黑高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白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冰代理审判员 卢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