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光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