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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光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