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