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陈华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陈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投资人:杨杰,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柳丹,该司职员。被执行人:陈华中,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上列当事人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华中应协助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依国家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牌号粤A×××××号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陈华中,陈华中还应返还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保险费2149元。由于陈华中未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发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涉案车辆的下落。鉴于被执行人陈华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陈华中的住所地在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陈华中的财产线索,该院至今尚未答复。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