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二终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康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