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利诺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利诺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41-3号原告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利诺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泰日。委托代理人金龙奎,住址吉林省和龙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韦四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且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地中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琴(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