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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雷与辛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辛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28-1号原告:陈雷,被告:辛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辛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辛猛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辛猛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