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秀云与安徽省宿州市盛大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云,安徽省宿州市盛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3号原告:丁秀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盛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跃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云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盛大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秀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秀云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盛大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丁秀云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