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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赞与唐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赞,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赞。被执行人唐杰。王赞与唐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赞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261元人民币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王赞发现被执行人唐杰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