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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炳清与李山清,黄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清,李山清,黄莉,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2号原告朱炳清,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山清,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莉,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2号体育馆北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清诉被告李山清、黄莉、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朱炳清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朱炳清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炳清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