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淑清与马保禄、吴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周淑清。被告:马保禄。被告:吴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清与被告马保禄、吴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淑清负担。审判长牟长青审判员许文辉人民陪审员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葛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