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42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58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