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毛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毛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林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