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张琴、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王光军,男,1952年4月5日出生。被告张琴,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周伟,男,系被告张琴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军诉被告张琴、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军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光军负担。审判员叶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