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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张琴、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王光军,男,1952年4月5日出生。被告张琴,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周伟,男,系被告张琴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军诉被告张琴、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军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光军负担。审判员叶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