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欧介仁与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伍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他人的专利产品,而非原告的专利产品;其经专利权人授权后使用,并为宣传该产品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十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其公司注册地及生产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且该产品并未在上海销售。因此,原告在上海起诉并申请查封被控侵权产品是错误的,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许诺销售地之一在上海,依该侵权行为地,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