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超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59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超杰,女,汉族,47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超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新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