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恢字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作永与王上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永,王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89号申请执行人:徐作永,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油麻乡。被执行人:王上青,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永兴县油麻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笫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上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上青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上青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上青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在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上青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500.00元及利息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扣划被执行人王上青在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的存款33000.00元及利息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