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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徐志南与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南,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徐志南,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敏,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南诉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