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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银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勤,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振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庭下自行和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新乡祥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敬代理审判员 曹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苑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