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连华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华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华,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夏鲁超,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华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华及其辩护人夏鲁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连华通过提供虚假的农副产品订购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手段,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贷款5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贷款500万元、向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中路支行贷款400万元,以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万元。截止目前,共计639万元贷款无法偿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会计账本等物证,银行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连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连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连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连华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贷款500万元,利息已经偿还到了2014年6月7日,共计偿还利息33万元;被告人骗取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中路支行贷款400万元,被告人供述利息也已经偿还到2014年6月份,认为被告人偿还的利息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另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连华通过提供虚假的农副产品订购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手段,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或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中路支行、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共计2000万元。截止目前,共计6396125.41元贷款无法偿还。具体如下:(一)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李连华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由济宁市东运食品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扣除到期已还的部分本金及30万元的保证金,尚由2396125.41元本金没有偿还。该贷款每月的利息是2.75万元,每月还息一次,从2014年6月7日往后没再还息。(二)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连华以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由金乡县腾龙果蔬有限公司、金乡县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百信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县华奥果蔬有限公司、金乡县汇诚农贸有限公司共同担保,2013年6月25日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金乡县农村信用合社联社贷款200万元,2014年1月9日贷款400万元。贷款到期李连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该贷款由其共同担保人已还清。(三)被告人李连华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与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甲、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甲,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每户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李连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该贷款由其共同担保人已还清。(四)被告人李连华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中路支行订单融资借款人民币200万,起始日期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6月9日止,到期未归还;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洸河中路支行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万,起始日期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到期后未按期归还该贷款,上述贷款的担保单位为金乡县盛宏工贸有限公司,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目前,担保单位金乡县盛宏工贸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1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400万。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信贷审批书、保证合同、农副产品订购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中国工商银行金乡县支行小型企业借款申请书、贷款决议、个人客户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存款对账单、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电子缴款凭证、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2013年6月20日李连华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由金乡县东运食品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并提供了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白蒜的相关资料。(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合同、土地租用合同书、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收据复印件、收条,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将恒温库出售,所得价款偿还了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欠工商银行的贷款。(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个人投资经营借款申请表、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王某丙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农副产品订购合同、发票、房产证、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李连华与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李某甲、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赵某甲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各贷款500万元,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附上了大蒜进出口合同等资料。(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零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还款凭证,证实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赵某甲将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贷款已还清。(5)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材料和手续(李连华身份证、贷款卡、贷款卡年审记录、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融资额度合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融资额度合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电汇凭证、进账单),证实2013年6月24日李连华代表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由金乡县腾龙果蔬有限公司、金乡天盛冷藏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百信冷藏有限公司、金乡县华奥果蔬有限公司、金乡县汇诚农贸有限公司共同担保,2013年6月25日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万元,2014年1月9日贷款400万元等。(6)济宁银行贷款手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承诺书、济宁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协议、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担保承诺书、最高额保证合同),证实2013年7月8日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融资贷款200万元。(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连华于2014年9月12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东方明珠小区1号楼602室被抓获。(8)企业信息,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和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连华,股东均为李连华、寻某甲、王某丙、徐某、李某丁五人。(9)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杨某、付某甲、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胡某乙、王某甲,证实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会计朱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10)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本随案移送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连华系1971年4月15日生人,为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12)2015年6月17日济宁银行出具的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贷款情况说明及贷款利息明细,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订单融资借款人民币200万,起始日期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6月9日,到期后未按期归还,截止2015年6月15日,欠贷款本金200万元,欠贷款利息266010.88元;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万,起始日期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8日,到期后未按期归还,截止2015年6月15日,欠贷款本金200万元,欠贷款利息240239.86元。担保单位为金乡县盛宏工贸有限公司,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公司。目前,由担保单位金乡县盛宏工贸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1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利息606250.74元。(13)金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5年5月7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贷款总账表等,证实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山东济宁分行金乡支行贷款2696125.41元。2.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工商银行的客户经理,主要业务是管理信贷。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2013年5月8日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经工商银行审核材料后放贷。到期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还款231万元,还有269万元未还,还证实每个月的利息是2.75万元,每个月还一次,从2014年6月7日后就没还,总的年利息是9%。(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济宁市东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五六月份其公司和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相互担保在工商银行金乡支行贷款500万元,用于正常的业务,2013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其父韩某甲告诉其李连华的500万元还不上了,赵平乙做担保,想借其公司300万,还上后再到银行贷款,待贷款下来后及时再还其公司的300万,其同意了。2013年6月20日前后其父韩某甲对其说,李连华的贷款下来了,对方准备还钱,其将自己的账号发给了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的会计朱某,后来朱某转给其共计309.4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李连华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还给其公司的借款,9.4万元是利息。现在李连华的公司没有任何资产了。(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鲁腾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大约2013年5、6月份其公司副总程某丁安排其往朱某的工行卡上汇30万元,用于对方临时周转,过了几天,对方将30万元汇了回来。2013年5月29日程某丁安排其向东进公司朱某的工行卡汇了50万元,下午该借款即偿还。(4)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底7月初,李连华向其借款20万元急用,一周后李连华将借款归还。(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运公司财务经理。2014年6月上旬,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到期无力还款,经协商金乡县东运公司购买了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冷库(冷库作价200万元),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还了工商银行130万元贷款,后金乡县东运公司又将德美公司欠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接收,金乡县东运公司转到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上60万元,这样其公司共计支出190万元,这些钱都偿还工商银行的贷款。(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金乡县德美贸易有限公司和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德美公司的法人是赵某乙,太和公司的法人是赵平丙。2013年6月份,李连华用太和公司的账户周转过银行资金200万元,同年6月26日归还。当时其安排其公司会计赵蕊办的相关手续。(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国银行金乡支行工作。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李连华2013年6月17日以三户(其他两户是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某甲,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法人是赵某甲)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其法人李连华失踪。后来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贷款由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和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法人赵某甲还上了,还了保证金和存款利息,两家平分的。是2014年7月14日还上的,数额是4548974.65元,这个数是500万元减去50万元保证金和产生的存款利息。(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6月份,其和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人李连华、金乡县成森农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甲相互约定从中行贷款500万元,我们三家办理的都是“金蒜贷”型的贷款,即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相应的公司作为担保,我们三家公司相互联保。2014年6月份贷款到期以后,李连华没有归还贷款外逃了。2014年7月14日,其和李某甲就联合为李连华偿还中行贷款,其和李某甲的公司分别出资2274487.33元。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贷款时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金乡县友缘冷藏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连华向我们公司的法人赵某甲借款100万元时,赵某甲安排其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的账。后来还上了,还给了2万元的利息。(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王丕镇康桥工业园区华亿重钢工作。2013年5月底或者6月初,李连华向其借款200万,2013年6月17日,通过朱某还上了。2014年12月12日李连华公司向其还款200万元,2014年4月24日,李连华的东进公司向其还款30万元,用途都是周转企业贷款。(11)证人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左右,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徐某向其借款4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后金乡县东进公司的会计将该借款40万元归还了。(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李连华是战友。2013年5月底6月初,李连华向其借款10万元还银行贷款,其用妻子李某已的银行卡转账,过了一段时间,李连华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还了。(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金乡县司马信用社工作。其与李连华是朋友,2013年李连华向其借过30万元左右周转贷款用,十天左右还的,没有利息。(1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一个伙计说金乡县东进公司的李连华想借钱偿还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很快就还,其平时也向朋友借款,就答应借给李连华50万元,过了10天左右,李连华还到了王某丁卡上。(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天盛冷藏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六七月份李连华的公司与汇诚公司、腾龙公司、百信公司、华奥公司及其公司六户相互联保,从金乡县信用社贷款200万元;2013年12月份左右,李连华的公司以同样方式从金乡县信用社贷款400万元。2014年六七月份李连华贷的200万元到期,是我们五户按用款额度分配的比例帮他偿还的,其公司帮李连华还52万多元。因我们相互联保的六家企业,到2014年1月份,在信用社的贷款都到期了,单独每家还款都比较困难,这样我们几家企业就把钱凑在一块逐个还的银行,还上以后又接着贷的。2015年1月初,其公司替金乡县东进农贸责任有限公司还了该公司在信用社联保贷款的100多万元,汇诚公司、腾龙公司、百信公司、华奥公司四家还了250多万元,这样金乡县东进农贸责任有限公司欠金乡县农村信用社的400万元已经还清。(16)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其代表金乡县盛宏工贸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连华相互担保,与济宁银行洸河支行签订《济宁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协议》,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万元。2014年5月28日,也是我们公司与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相互担保,加上李连华夫妇和其夫妻四人做担保,与济宁银行洸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这样李连华从济宁银行合计贷款400万元。(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洲万盛公司的法人。2014年5月初李连华向其借50万元还贷款,三四天后李连华说他的济宁银行贷款下来了,就把钱还其了。(1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连华。2013年5月份,李连华代表公司向中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其准备的贷款材料。2013年6月贷款批准下来,资金转到其在中行的账号上,其按照李连华的安排,用网银转给杨某200万元用于归还杨某的借款。交给中行30万元,用于购中行指定基金,交了2万元的贷款保险,给毕某甲4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时的借款。将227.88万元转到其工行账户上,从工行卡上支付给李某已10万元借款,王某丁50万元借款,当天取了35万现金,给了刘某乙30万元的借款,给了公司现金会计王某丙5万元现金,给了友缘公司刘某甲102万元,100万元是借款,2万元的中行协调款。因为在贷款之前必须提前支付50万元保证金,50万已经交给中行,贷款500万元实际到账只有450万元。2013年5月份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6月7日贷款批准下来,6月20日工商银行将500万元转账到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根据李连华安排,在6月21日其将500万元分别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上,其中工商银行62×××26账户转进200万元,工商银行62×××29账户转进200万元,信用社6223190822691298账户转进100万元。这500万元支付给东运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借款309.4万元,300万元是借款,9.4万元是利息,给了程某甲30万元借款,给了程某乙20万元借款,给了徐某4万元,用于支付银行利息,交给工商银行11万元上浮利息,给了王新良货贷10万元,给了青岛前程环球公司货贷10万元,电费7946.54元,南韩翻译费5000元,保证金30万元交给银行等。2013年6月从工商银行贷款时,其中提供的2012年12月份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是虚假的、从中国银行贷款时提供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也是虚假的。(1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8月份左右任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兼职会计,2013年3月份,李连华名下的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大蒜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东进公司近两年经营状况不好,公司账户上余额基本没有。2013年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公司从银行的贷款,没入公司的账,直接还借款了。公司操作贷款是李连华、朱某两个人。贷下来款其他股东也不知道如何支配的。(20)证人寻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6年前后因年龄大了,其不再担任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转给李连华了,现在其不再参加公司的经营。李连华名下有两个公司,分别是金乡县东进农贸公司和金乡县东进进出口公司,股东有徐某、李某丁、王某丙、其和李连华5人。东进公司向银行贷款一事其不清楚,公司由李连华管理经营,贷款的事情也是李连华操作的。李连华从银行贷款没和其他股东开过会。李连华需要谁签字就找谁,也不让我们看内容,其印象上去年在民生银行贷款时他找其签过字。(2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其没有投资,也没分过钱。公司法人是李连华,公司由李连华经营,贷款的事情其不知道,也没开过股东会,李连华经常找其签字,但没说签字干什么。其帮助李连华向毕某甲借过款。公司的股东还有李连华、李某丁、寻某甲、王某丙。(2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连华是其哥。2000年其投1万元,公司有5名股东,分别是其、李连华、寻某甲、徐某、王某丙。2013年公司贷款时其签过字,但具体情况不知道。其这两三年不在公司了,基本没有参加股东会议。2014年5月份李连华打电话让其准备50万元,还给金洲万盛的周某,是李连华借的人家的钱,人家周某等着还贷款。(2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没有投资钱,公司股东还有寻某甲、李连华、李某丁、徐某。公司从成立到现在每年几乎没有通报过经营情况,公司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具体其也不参与,详细情况不清楚。其知道公司从金乡县信用社、工商银行、济宁银行、中行贷款的事情,但具体数额和情况不知道,贷款的事情是李连华和朱某办的。李连华贷款时召开股东会的时候少。(24)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6月5日左右,李连华出面向其借款260万元,说是还贷款周转一下,第二天,李连华打电话说钱用不着了,把钱还给其,就是由东进公司的朱某账户转到了卢某的账户,其也没多问他。(25)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因为当时公司的负责人寻某甲在刚建设公司的时候,出面向其父亲高某乙借的钱,寻某甲和其父亲是战友,欠我们钱,经多次催要,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到今年5月底才给了3万元,到现在加上利息公司还欠我们18万多元。(26)证人寻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东进公司的寻某甲出面向其借款18万元左右,月息1.2分。2014年1月21日,东进公司叫小娟的女会计支付给了其20万现金。寻某甲借钱时说用于公司经营。目前公司还欠20多万元。(27)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去年十月份左右,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连华向其借了50万,说是资金周转,没说公司还是个人使用,用一个月的时间,李连华、胡某乙夫妻俩共同在欠条上签字,其给他们办理的转账,还了30万元了,也是通过转账还的。现在还欠20万元。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连华的供述,证实其名下有两个公司,分别是金乡县东进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金乡县东进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有5名股东,分别是寻某甲、王某丙、徐某、李某丁及其,公司性质是私营,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出资金额。现在这两个公司的法人都是其。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有两套账,一直有贷款,2013年6月其从金乡县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是三户联保贷的;2013年6月从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是“金蒜贷”以公司法人个人名义贷的;从金乡县农村信用社贷了两笔款,分别是200万元和400万元,是以50家大联盟相互担保贷的;大约是2014年春节前,还从济宁银行贷了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三户相互担保贷的,另外200万元是公司有外汇,融资贷的。根据各银行的要求提供的贷款资料,提供的这些贷款资料不真实,如外汇流量或资金流量等。2014年工商银行的贷款到期,其躲到外地。为了在银行贷款,其进行了拆借,并安排朱某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虚假的公司资料,贷款目的是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在金乡县信用社办理了两次贷款,这两笔贷款用于还贷款和公司经营,如今没有能力偿还。公司在济宁银行有两笔贷款,用于公司还旧账,这笔款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了。还济宁银行贷款时有拆借的现象。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000万元,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63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连华当庭自愿认罪,并支付部分利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与建议,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从犯罪总额中扣除所支付利息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6396125.41元及相应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祥勇代理审判员 靳慧云人民陪审员 汪力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