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凤诉被告王彦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王彦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姚凤,女,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彦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梁丰北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杨继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诉被告王彦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彦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凤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凤撤回对被告王彦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姚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