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