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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