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玲与孙裕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玲,孙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0号原告林玲。被告孙裕良。本院受理原告林玲与被告孙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瑞安市××镇××村分配到被告孙裕良名下的××村××资金4446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林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瑞安市××镇××村分配到被告孙裕良名下的××村××资金4446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江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