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陆飞儿与马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陆飞儿,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0********,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梅峙村***号。被告马健宏,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梅峙村岙里**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飞儿诉被告马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就欠款事宜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就借款一事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飞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飞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