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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与蓝素兰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城关供销社,蓝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东门兜。组织机构代码15670758-X。法定代表人刘智勇,主任。被执行人蓝素兰,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畲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1)浦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蓝素兰应拆除其房屋北面沿漳浦县城关供销社的绥安镇火烧埔购销站围墙在漳浦县城关供销社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造的简易平房(面积5.42米X3.7米)。漳浦县城关供销社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强制拆除蓝素兰的简易平房(面积5.42米X3.7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