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