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宁海县金兴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兴。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远洋。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晨晖。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39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39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邵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