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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