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