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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龙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被告陈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