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效华与黄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效华,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秦效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静,无业。秦效华与黄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静银行存款267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静收入267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静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257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景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