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3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原告之次子。被告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减免。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