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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012号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法定代表人尹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建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天娇,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经街936号。法定代表人冷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16元,减半收取后为36858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