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心静诉被告赵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心静,赵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许心静,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娜,女,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胥锦莲,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许心静诉被告赵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心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心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心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心静负担。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秀枝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