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长龄与李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龄,李自平,曾淑华,张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592-1号原告杨长龄,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李自平,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被告曾淑华,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被告张国柱,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龄诉被告李自平、曾淑华、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龄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自平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自平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25万元。二、将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杨长龄所有的位于九台市,面积32.03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