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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1等与武×5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1,武×2,武×3,武×4,武×5,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1,男,1951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武×2,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武×3,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武×4,女,1963年7月2日出生。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高振英,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5,男,1957年3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鲍静,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1、武×2、武×3、武×4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1、武×2、武×3、武×4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1、武×2、武×3、武×4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1、武×2、武×3、武×4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武×1、武×2、武×3、武×4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武×1、武×2、武×3、武×4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