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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达与张志强、XXX、徐波、冯小勤、康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达,张志强,徐波,XXX,冯小勤,康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薛达,男,生于1997年9月19日。法定代理人薛永刚,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被告张志强,男,生于1997年1月14日。被告徐波,男,生于1990年10月22日。被告XXX,男,生于1996年6月26日。被告冯小勤,男,生于1995年10月7日。被告康凯,男,生于1992年4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达与被告张志强、XXX、徐波、冯小勤、康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强、徐波、XXX、冯小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达撤回对被告张志强、徐波、XXX、冯小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