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丽平与上诉人史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平,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春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璞,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丽平与上诉人史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平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3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史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