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丽平与上诉人史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平,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春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璞,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丽平与上诉人史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平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3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史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