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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良省与马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良省,马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244号原告:薛良省,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郓城县水堡乡水堡罐业容器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心部,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圣杰,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良省与被告马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良省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良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良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刘干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