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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异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丰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简阳金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丰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简阳金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异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丰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詹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维,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简阳金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李金琼。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丰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简称丰盛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二冶公司)、简阳金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磊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简称可卜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二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二冶公司异议称,执行依据(2014)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二冶公司未与丰盛公司、金磊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及补充协议,也未收取过任何保证金。陈全伪造二冶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请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本案。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受理丰盛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二冶公司、金磊公司、可卜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83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二冶公司在建设银行包钢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案中,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二冶公司等未履行义务,丰盛公司作为债权人,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二冶公司异议所称的(2014)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理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