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518号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展业企业孵化器中心A座一单元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346985-0。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艳秋,女。被告赵芳,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洪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美兴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