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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学,金明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张志学,男,住延吉市XXX队住宅小区。被告金明官,男,住延吉市XX小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志学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