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学,金明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张志学,男,住延吉市XXX队住宅小区。被告金明官,男,住延吉市XX小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学诉被告金明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志学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